慈善信托的三种模式!不同主体作为受托人,他们的优势在哪?-慈善基金会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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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

此模式慈善组织独立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在银行开立慈善信托专户,既

负责信托账户的管理,也负责信托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并完成公益项目的执行

该模式优势主要有两个:

其一,税收问题。

慈善组织具有比较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期虽然《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享受税收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此规定没有对接的民政、税务部门管理细则,无法进行操作。

其二,慈善项目运作。

慈善组织具有极强的项目执行运作能力,能够深入基层,扎根于财产运用的最前线,对项目的掌控能力是不可比拟的,因此,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可以更好地促进公益项目的持续发展。

2、信托公司作为单受托人

此模式下,

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慈善信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包括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事宜

同时,信托公司将根据慈善目的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慈善组织来负责公益项目的运作执行工作,具体包括项目策划、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后续持续维护等事宜。

或者信托公司自行负责公益项目的执行,另外邀请具有合作关系的慈善组织担任公益执行顾问,双方各自发挥所长。采取这种模式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能够有效弥补信托公司在项目资源、项目执行方面的不足。

该模式优势主要有:

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利用其资产管理能力将闲置的慈善财产加以管理,

优化资产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能力

除初期的慈善资金投入外,慈善信托闲置资金将在征求委托人意愿后,在受托人评估、监察人同意的情况下,投向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中低风险资管产品,

使慈善资金具备造血功能,实现本金不动,仅以收益部分投向慈善项目的“永续性慈善”功能

,增强自身“造血能力”。

模式劣势

也很显然,主要是

税收问题

。针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形,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配套的民政、税务部门的实施细则,信托公司无法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委托人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为了解决税收优惠的问题,在探索实践中,这个模式下产生一种形式:捐赠者先把信托财产捐给慈善组织,再跟慈善组织作为联合委托人或者慈善组织直接作为委托人。

3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

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担任慈善信托的共同受托人,并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委托人的需求和慈善目的。其中,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慈善组织则主要负责公益项目的策划和执行等事宜。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

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慈善组织来负责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双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所长。

其中,

慈善组织优势表现在其对慈善项目的管理能力

:能够使得慈善目的落实更充分、项目来源广泛;能够更有效地发掘梳理委托人意愿,慈善情怀树立,整合捐赠人资源平台、发展潜在合作伙伴;募集善款的方式十分灵活,公募私募空间灵活。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也具有极大的便利性。

信托公司的优势则表现在其对慈善财产的管理能力

:信托公司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和理财服务经验,同时在金融审慎监管环境下的能够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更好地按照受托人的意志服务。当然,这需要信托公司足够的专业,因此寻找这样的机构也是一个难点,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于信托业务,协助客户解决各种难题,其中便包括为客户寻找最合适的信托公司以及慈善机构。

如采用双受托人模式,两位受托人从一开始在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信托合同中就需约定不同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及应承担的相应风险,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关于共同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能,建议可采取设立慈善事务执行合作机构,即设立

慈善信托管理委员会

的方式自由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上述三种模式综合概括了目前慈善信托发展的最新图景和样态,随着创新模式的不断推出以及参与主体的不断丰富,慈善信托在精细化管理和业务应用场景方面会有新的突破和作为,以更精准地实现信托目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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