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还可以换成一个问法,我买了全险,出了事故可以全权委托保险公司都给我搞定吗?
全险
那要看你出什么样的事故了。
不涉及人伤
纯车损案件,争议性比较小。所以这个时候你就不用很担心,事故发生后,报警、报保险、定责、修车、理赔、开车走人,结束。
纯车损
市场已经很成熟,可能争议的点就是车子有旧伤,修换不统一,推全损有争议。这种都很好搞定,不行就找个第三方。从诉讼这个大后端也可以看出来,车物的诉讼占比是远远小于人伤的。不用出钱。
涉及轻微人伤
同上述流程,报警、报保险,定责。先和伤者好好协商,一般双方好说话,保险公司按流程打包赔付,很好解决。伤者比较搞,又是这个损失多大那个损失多大,那让他去搞,一般这种伤者去大搞的可能性不大,毕竟成本高,得不偿失。冷处理,不用出钱,伤者搞累了会联系你去处理的,记得配合!不然真的不利于传统美德传播,让社会冷漠了。
仁道主义
出于仁道主义想自己给伤者点补偿,建议协商好之后在自行履行,不打不相识,或许还能成为好朋友。
涉及重大人伤
这个时候就是考验你全险的时候了,你会发现所谓的全险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首当其冲的就是医药费,伤者需要手术,手术的钢板等材料费动辄小几万,进口小十万甚至更高。这些能够报销吗?你要是有时间可以翻一下你的保单,肯定找的到“医保范围内”这几个字。简单说,只要是用社保没办法支付的那一部分,都是保险公司报销不了的,一些乙类药以及丙类药和一些需要自费的材料费。
自费药
比如说上海:对于四肢骨的内固定,材料的限额是一万元;对于椎体材料费限额两万,也就是说超过的部分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但是也别心灰意冷,因为在一些人手里,保险公司就是冤大头。伤者可以诉讼啊,上海还未见过自费药不判给保险公司的判例。
是不是觉着这不也是不要我出钱嘛!其实真是不,会有原告即伤者请律师的律师费以及需要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有些还有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费,这个保险公司基本不承担的,至少会按责任来让车主承担。
你得到的结论是什么?
不要揽责
1,积极配合伤者与你的保险公司进行交流,尽可能的与伤者进行协商。找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了解一下,假如对方诉讼你需要承担的结果,比如涉残案子基本5000元左右的花费,可以把这个当做最坏结果,在调解过程中这也是你的底线。作为伤者也会去衡量一下是不是值得。这时候真的是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博弈了,尤其符合现在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2,事前做好预防工作,不要揽责!不要揽责!不要揽责!实事求是的来定责。这会涉及到自身利益,毕竟成年人的世界里没有那么多但愿,都要为自己的过错埋单,即使对方是伤者。手头因为揽责最后搞得多出几十万的大有人在。
涉及死亡
你会发现这个时候不仅仅是简单的出不出钱的民事责任了,搞不好就是刑事。致使一人死亡且同责以上,适用于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这个时候不管什么角度来说,都建议尽自己能力垫付部分丧葬费等,同时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资深人伤理赔员。假如主责或者全责,没有家属的谅解书,真心要先刑事。
交通肇事罪
到最后你会发现:
所有的承诺都有条件限制,但大多数人都是会放大对自己有有利的点,对一些说明视而不见。
很多前端的业务员更是利用这个点,因为销售的工作大多是来不及顾忌太多后面的事情,尤其是保险这一块,他们自己也在拼概率,都会认为我卖出去的客户不会出险。我国保险代理制已经算是很成熟了,多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业务员对保险公司的规定要求也是能逃避就逃避。
保险代理制
保险公司呢?有点半推半就,为了市场份额,为了保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买保险的人呢?为了多点优惠,那些个乱七八糟的条款密密麻麻,太费眼了赖得看,反正代理人用的你公司牌子,你们就是一家,他的承诺就是你的承诺。
事故发生了呢?保险公司理赔线条按照规章处理,买保险的客户一见,炸锅了,你们你们前面不是这么说的嘛!店大欺人呐!
权力机关站出来了,保护弱者!
全险≠全赔
存在即合理,深究一下都是因果的表现。
你说我只认保费,我说你总想占便宜。
最好的办法是,
注意安全,一般险种。万一出险了做好为自己失误埋单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