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杜律法谈
文章由【头条首发】
案情简介
2012年的年初在浙江省温州市发生了一起
本田雅阁剐蹭劳斯莱斯轿车
事件,该案件中的劳斯莱斯轿车价值约
1200万元
,而本田轿车价值约为
18万元
。通过对现场结果的勘查,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事故责任由本田雅阁驾驶人负全责,虽然只是轻微的剐蹭,但该
肇事车主除了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外还需要另行支付将近20万元的豪车维修费
,此数额大致相当于一部雅阁轿车的价值。
同年2月14日在江苏南京也发生了一起
东南菱悦轿车撞坏限量版劳斯莱斯轿车
事故。该事故中,同样是由于价值较低的轿车车主的失误造成,最后经交警判定东南菱悦驾驶人负全责,
除保险公司赔付的30万元外
,该肇事车主仍需要赔偿劳斯莱斯车主的维修费用达到
50万元以上
。
案件争议
一、“撞豪车”案件的法律分析
“撞豪车”案件应采用我国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和赔偿,依据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事故的
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运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划分机动车之间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数额。
但是,从现实国情出发,我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人们必须
把伤害的缓解与分配
作为核心问题之一来解决。
若是利用上述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定性和赔偿,由于
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商业保险的缺位
,涉及巨额的修车费,不仅使豪车车主的利益不能得到全面的补偿,甚至是
撞车人自身应有的权益也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
二,“撞豪车”反映出的我国侵权责任赔偿体系的不足
1.我国现行法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体系及其不足
根据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的相关规定,当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不足的部分,
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所负责任的比例分担。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互财产损失的,实行
过错责任原则
(这里的“有过错”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运行中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驾驶错误等,并且这种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2.“撞豪车”案件可能引发的风险
(1)法律风险
平民车主撞豪车既要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又有可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
。
根据“损害填补”的
民事法律原则
,肇事方应根据对交通事故所负的
责任比例和双方实际的损失
承担责任,并且应在交强险赔付限额之外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当肇事车主
无力赔付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可能要追究其
刑事责任
。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且
对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对于豪车的判定,不仅在于它的购买价格高,其
配件价格及维修费用
也相当
昂贵
,由于
轻微剐蹭就可能会产生十几万、数十万甚至更高的天价维修费用
。
此外,由于
技术保密
等情况,许多豪车需要在国外的生产地实现维修工艺,甚至许多汽车零配件都需要通过进口来解决,不仅
周期长,而且成本高
,凡此种种原因均造成了豪车事故后的天价车损赔偿。
假使肇事车主在撞豪车事故中需要负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其无力赔付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时,肇事车主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面临“牢狱之灾”。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因此只有符合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涌现出越来越多新的社会问题,如果从现行法律的角度进行评价,并
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同时也让平民车主承担了太多不相适应的社会成本
。
(2)社会风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只有
某些特殊职能的车辆
才可以不受路权平等的限制,拥有优先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54条也规定,只有具有
特殊职能的机动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或进行作业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才享有道路优先权的使用
。
因此,只要不是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例外情况,
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均享有平等的路权
。但是由于交强险保险赔付金额有限,普通车主又缺乏对豪车上路的合理预见能力,大量上路的豪车就像是一个个防不胜防的
“经济炸弹”
,由于担心撞上豪车会承担上述的法律责任,许多车主不得不努力避让,这在客观上就形成了豪车的道路特权,也
扭曲了道路通行原则
。
(3)道德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身死亡赔偿金是以社会平均收入支出水平20年计算,得出的赔付金额总数与动辄
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豪车车损维修金额差距极大
,
客观上也会造成人命不如汽车值钱的现实
,这也就可能会导致一些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宁可撞向行人也要远离豪车,使“
撞豪车不如撞人”
的扭曲逻辑成为现实。
假如为了避让豪车而撞向旁边行驶的公交车,甚至可能会危及到社会公众利益。 虽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应依据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制度的缺位,高昂的赔偿费让平民车主
承担了太多不相适应的社会成本
,如此赔偿方法也
违背了民法公平正义
的原则。
因此,在“撞豪车”事件频发的现代社会,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针对此类案件的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为
维护受害方以及侵害一方合法利益
的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三,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领域不完全赔偿制度
首先
,适用不完全赔偿原则,必须平衡机动车主之间的双方利益。从
民事赔偿责任
角度出发,根据“损害填补”的基本法律原则,肇事者对豪车车主由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传统的道德角度,都是理所应当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国民拥有的豪车数量不断增长,涉及豪车的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平民撞豪车”事件频发,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豪车维修费也让平民车主“一撞返贫”。
根据我国侵权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的一方机动车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撞车人无能力赔付数额达到一定的限度,撞车人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从实际情况看,如此赔偿方法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让平民车主承担了太多不相适应的社会成本。
其次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撞豪车”这样的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
数额进行限制
,并不意味着损害豪车车主的利益,而是依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
限额赔偿原则并不是说法律对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损害的各个项目的数额做出一个笼统的一成不变的上限。
平民撞车人对豪车车主所造成的事故损害存在的过错程度不同,有的甚至不存在过错,所以说相应的要不要承担责任还是个变数。
当然,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在平民车主有过错的前提下,适用的不完全赔偿,但是适用该原则的标准是,必须针
对不同的过错程度制定不同的限制数额
。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时,限额标准也
不应该是一成不变
的,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都应是考虑因素。
最后
,针对豪车车主的财产损失,并不是让富人去承担他们不该承担的责任,而是应该
尽快通过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和商业保险制度
,来达到平衡不同车辆的平等路权和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